吉林农业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管理规定
(2001年制定,2007、201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必须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二、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至少讲授1门1.5学分的课程。
三、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提倡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四、各行政部门属专任教师的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课程,应于安排教学任务前一个月向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任课申请。
五、如有特殊原因(如进修、出国、身体状况等),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需事先向本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六、如无特殊原因,每学年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将不再聘任为教授或副教授职务。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