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关于教学秩序检查的规定
吉农大字【2007】7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学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组成由主管教学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教学秩序检查组,认真抓好全校范围内各个层次的教学秩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组成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为组长,由各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学干事、辅导员组成的学院教学秩序检查组,认真落实本学院的教学秩序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教学秩序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1、教师上课情况。包括教师是否按课表安排上课,有无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停课或调换教室等现象。
2、学生上课情况。包括学生出勤和课堂纪律状况。
3、教师调课率和累计调课学时。
第五条 各级检查组领导要重视教学秩序检查工作,周密细致的安排此项工作;检查组成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反映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六条 检查组应及时填写“教学秩序检查表”,学院检查组交本学院教学干事保存,学校检查组交教务处保存。
四、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七条 教学秩序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与分散抽查相结合、学院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节假日前后各一天,学校和各学院集中检查;其它时间,学院自行组织分散抽查。
第八条 集中检查时,学校检查组对全校教师上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学院检查组对本院学生的出勤及课堂纪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汇总结果形成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九条 学期末学院检查组负责对本学院教师的调课率和累计调课学时数进行检查汇总,并于期末考试开始前交教务处。
第十条 分散抽查时各学院检查组对本学院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出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周至少一次),抽查结果每三周进行一次汇总后交教务处。
五、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旷课学生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下,由学院负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报教务处汇总,累计旷课20学时及其以上,由教务处对其做出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教师未按课表安排上课,或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停课、调换教室的情况,一经发现,则依照《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