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吉农大字〔2003〕216号(2015年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运行效率,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障教师基本教学权益,明确教师教学职责,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的权利义务和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天职,教师应熟悉掌握和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实际,不断探索、学习、尝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此每位教师必须做到: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喜爱的高素质教师;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作出贡献。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3、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服从院(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富于合作精神,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4、崇尚严谨、求实的教风和学风,积极进取,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5、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掌握教育规律,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教学质量观,坚持一线教学改革的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教师有组织、主持、参与专业建设、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编写等此类工作的权利。
2、教师有参与、监督学校教学管理和提出改进意见、措施的权利。
3、教师在不违背教学大纲要求、不影响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有自主选择和组织授课内容的权力,有依照教学需要自主编撰、选择和使用教材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有自主呈现教学材料的权利,有自主安排教学活动,组织教学,选择教学方法的权利。
4、教师在教学大纲规范范围内,有独立对学生进行考试(查)、考核成绩评定的权利。
5、教师有主持和参与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有主持和参与进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的权利。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师要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师必须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办事,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教育。
2、教师具有专业建设职责。专业负责人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本专业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本专业教师做好本专业的改造、专业新增长点的培植、新办专业建设和新增专业申报等工作;专业教师应认真完成专业负责人布置的工作,积极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更新和学历提高,提高科研水平,为成为专业骨干而努力。
3、教师有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报告)及考试(查)任务的责任。
4、教师有加强课堂组织、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责任。
5、教师有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责任。
6、教师作为课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谁上课谁负责学生安全”。当遇到学生伤害事件时要及时处理和立即上报,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有效组织学生有序疏散、避险,不得擅离岗位。
三、任课教师的资格
第七条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
第八条 全面掌握按教学大纲规定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讲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试讲未通过的教师或学生测评满意率小于80%的教师。
2、未能深入理解和把握教学内容,缺乏充分教学准备,难以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教学日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
1、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意见应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2、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以现代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为指导,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目的。
3、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织教研室主任与相关业务骨干完成本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改进后确定。
4、人才培养方案是落实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未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中的任何内容,如因某些原因而须合理变动,则应由学院或教研室提交附有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的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
1、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均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定配套的教学大纲。
2、教学大纲应体现每门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要求,规定学生应获得的知识、技能,以及学时、教学进度、教学形式等,同时反映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3、教学大纲应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来制定,并应根据教学研究和改革的进展及时修订,经教研室讨论、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日历
1、教学日历是教师对其所授课程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应体现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及必要的教学进程、主要内容、辅导答疑、以及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课外)、考核方式和参考书籍等。
2、教学日历的填写以教师和课程为单位,每位教师(含外聘教师)的每门课程都应填写。
3、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4、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将教学日历交给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本院教师的教学日历收齐、检查、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科。
五、教学任务与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落实教学任务
1、落实教学任务过程中,教师应充分考虑自己下一学期的工作安排,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和学院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应避免因考虑不周而造成的任务变动。
2、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就应对本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与实施负全面责任。
3、教学任务书下达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履行任务书所规定的授课(实习)任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实习)、更换任课(实习指导)教师、改变课程(实习)时间或变动总学时(周数)、周学时的,必须提交附有所在学院(部)意见的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秩序
1、为了稳定教学秩序,课表安排后原则上不允许调、串课,但若教师因病、公出、带领学生实习、提高学历、进修等合理理由而需要调、串课,在不影响教学效果的情况下经审批可以适当调、串。
2、教师调、串课时,应明确除实验课和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外,原则上不得四学时连上;教师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而需要将课程顺延的,须弄清顺延后学生的后续课程是否冲突,然后到教务处教务科或教学秘书处办理教室借用手续,以免造成学生课程或教室使用冲突。
3、教师不可私自串课,不可私自找教室上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任务审批表”或“吉林农业大学课表调整审批表”,不可用其它纸张代替,调、串课审批表的填写应清晰、规范,必须注明调、串课班级专业代码,原上课时间、教室及串后时间、教室,经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校级调、串课还需要教务处批准),方可调、串;如教师和学生不在同一学院,教师须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调、串课手续;调、串课获得允许后须将教室借用单及时送往教室管理员处;教师如遇突发事件来不及填写调、串课单,可事先(电话)与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沟通,经允许可后补。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每门课程应配套适用的教材,实验课要有实验指导书。教材必须由主讲教师根据《吉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列入学期教材征定计划,由教材科统一订购或印刷、发放。
2、教材在初选时要对同类教材进行比较、评价,填写教材评价表,保证教材选用的适用性、先进性和连续性。
3、教材征订后,主讲教师必须使用,不得擅自更换教材使用计划,更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发放教材或习题册。
4、教材选用原则上采取“一学期一订”的办法,避免库存积压,杜绝“职称教材”和“包销教材”。
5、教师征订教材同时,提出教师用书、发放期限,以保证备课时间。
第十六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应做的准备)
1、教师必须对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开课前要对教材与参考资料进行通读和领会贯通,了解课程内容所涉及的学科前沿发展,了解本门课程的重点难点,了解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要编写教案、讲义或详尽的讲授提纲,并设计出本门课程的讲授风格与特点。
2、新开课程教师应对新开课程中的实验部分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于开课前做好实验材料及实验器材的准备,并要预先进行实验的演习工作。新开课程教师应对新开课程中所涉及到的实习内容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于开课前做好实习场地的选址及实习内容的确定工作。
3、凡新进入我校的青年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及实践等,原则上应完成一个教学循环,经教研室主任考核、院教学分委员会审议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七条 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应做的准备)
1、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整体状况,了解本学科的历史与发展前沿,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了解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
2、熟悉指定教材及其辅助教材,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和一定量的背景知识与实际素材。
3、具备现代教育技术的基本功。要会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教育技术组织教学,并利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4、具有较广博深厚的文化素质。要掌握教育、教学的技能,吸收心理学、教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以把握教育规律,形成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同时应了解和熟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更新、补充,以满足学生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应做的准备)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与动态,掌握与本实验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及相关课程的内容与理论基础,做到能够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
2、教师清楚了解本门实验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熟悉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钻研实验教材,掌握实验的关键步骤,能够写出规范的实验报告、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
3、能够熟练掌握本实验室(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能够对其进行维护、调试及管理,熟练掌握本门实验课的全部实验操作原理、操作步骤,能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4、教师对于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要与学生讨论实验实施方案,提供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作好准备工作;对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教育,讲清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确保安全;要做到在实验过程中巡回指导,指导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鼓励学生提出新想法,培养学生独立自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做好实验考勤记录,维护实验纪律;实验结束时要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课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应做的准备)
1、教师要熟悉课程实习(设计)的理论知识,清楚本课程实习(设计)在实践教学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能够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求拟订题目和课程实习(设计)指导书,包括课程实习(设计)目的、内容、要求、进度、成绩评定等能力。
2、指导学生实习教师应具有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能够抓住关键问题进行指导,适当组织讨论,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3、教师应具有指导学生撰写说明书(论文)或论文提要和汇报提纲,培养学生口头与书面表达的能力,并具有审查论文(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定稿,评出分数,写出评语的能力。
4、在指导学生课程实习(设计)过程中,教师每天应到位并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实习(设计)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教研室工作
1、根据学校对教研室工作任务的布置与安排,具体分配和落实教学任务,实施、执行和落实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负责本教研室承担课程的教学准备(集体备课)、组织、协调和考试等工作。
3、承担课程建设工作。
4、建立听课评教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听课、评教要有记载,建立听课、评教档案,并制度化。每门课程结束后,教研室应用适当的方式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总结与评估,建立档案。
5、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结合我校制定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充分发挥有经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迅速成长,同时要注意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青年教师,形成学科梯队,保证学科梯队的接续。
6、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认真研究讨论所授课程的内容方法,积极组织教研教改立项,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7、明确教研室的科研方向,选定科研课题,组织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制订实施计划书和研究方案,并推广已有的优秀教学成果,组织进行学术报告,交流研究成果。
8、注重自身建设,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定期召开教研室工作会议。
六、教学过程
第二十一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填写教学日历。
2、根据教学大纲及课程基本要求,选定教材和参考书,参考书原则上不应少于5本。
3、全面掌握课程内容,重点、难点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好教学的具体实施计划。
4、开课前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与本门课程联系、衔接紧密的相关课程,界定教学内容。
5、做好课前教学用具等教学准备工作,根据课程特点选用教学手段,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
6、准备好教学所需的练习题、思考题、讨论题和论文题等,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7、坚持集体备课制度,课程教学组负责检查并指导教案撰写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任意调串课或请他人代课。
2、上课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中途不可擅自离开课堂,不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3、必须按照大纲要求授课,内容正确,逻辑严谨,层次清楚,突出重点,分散难点,注重启发,注重学生品德修养的养成,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4、加强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反映,以此为主要依据调整讲课速度及讲课方式,以互动方式获得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5、每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任课教师需向学生作简要自我介绍,明确交待本门课程的学习计划、学习方式以及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6、教师应采用普通话授课,做到语言清晰流畅,速度适中,音量适当,板书规范、有序,使学生易于接受。
7、习题课要求:
(1)习题课教学必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删减。
(2)习题课应紧密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根据教学进度与教学效果制定每次习题课的具体内容,精选习题,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力求使学生最大程度消化理解学习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劳动课)
1、实践教学应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删改实践教学内容,减少实践教学环节。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对于新增设实验及新承担课程的教师,每个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试做,实习要提前制定实习计划(教学实习每个自然班应有两个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联系好实习地点,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实习结束后要做好实习总结,并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3、指导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核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
4、指导教师要不断探索改进传统实验,扩充科技前沿性的教学内容,研究教学方式方法,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报告、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能力。
5、带劳动课的教师要认真学习《关于劳动课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学生的劳动,客观、公正的填写劳动课成绩登记簿,并做好劳动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课外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准备,采取定时、定点个别辅导答疑与集体辅导答疑相结合的形式,帮助学生随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巩固和扩展课堂教学所讲授的知识技能。
2、原则上应每周安排1次重点辅导、答疑,对共性问题采用集体辅导方式解决,对个性问题采用个别辅导答疑;对于期末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前必须安排1~2次的集中辅导、答疑。
3、在辅导过程中,应以因材施教为原则,通过辅导答疑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批改作业
1、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均可承担作业的批改。作业包括习题、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等形式,通过对作业的批改,检查和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巩固和扩展课堂教学成果。
2、批改作业必须认真、仔细,保证质量。学生上交的作业应全部批改,对于学生自行添加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修改,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学生有创新思维和方法的应给予鼓励;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未交作业者及不合格者要求补做或重做。
3、对学生作业上交及完成情况,必须进行记载,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在下一次课堂教学中予以讲评;结合每个学生平时学习情况,按课程期末总成绩的一定比例评定成绩,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试
1、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考试课内容必须符合考试大纲要求。
2、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划考试范围,不出考试提纲,不指重点,更不能变相暗示考试内容。
3、坚持教考分离制度,凡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材的课程试题由任课教研室主任安排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有条件的课程要用试题库组题。
4、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当。无论哪种考试方式,每门课程试题要求同时编制出A、B二套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的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标准答案,认真仔细地评分。
5、命题实行责任制。对所有考试课程试题,执行报告审批制度,试题拟订完毕,按报告单的要求逐级审批。
6、试题在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印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印刷后的废页,出题教师要当场销毁,泄露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7、14周之前(含14周)结束的课程提前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安排考试。14周之后结束的课程期末统一安排考试。14周以后结束的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考试的,由主考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交到教务科,批准后方可提前考试。
8、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主、监考、巡考人员应按照《关于印发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认真履行职责。
9、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总成绩60分为及格,考查的课程可以百分制计分也可以实行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10、课程的总成绩为100分,根据课程特点可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课堂提问、随堂测验、作业、论文、出勤、实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标准要做出方案,经教研室、学院审批,报学院备案,学校组织检查。各门课程的总成绩要接近于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5%,不及格率原则上应大于0。
1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并将试卷、成绩单、标准教案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复查更改。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主要是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
2、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助教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可在高级职称教师指导下联合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10名,助教不得超过5人。鼓励专业聘请企业高管或其他高校优秀教师开展联合指导。因特殊原因指导人数确需超过10人,必须由专业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指导教师要端正指导思想,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要善于教书育人、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视学生科学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努力开发学生的创造力。
4、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对毕业论文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特别强调在毕业论文工作的中期阶段,指导教师要负责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论文,并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手册,按照本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标准对所指导的论文(设计)客观评价,写出评语。
6、指导教师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中,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周学时数。教师因公事或因病请假,应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七、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教学研究立项
1、教学研究是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动力源,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向纵深发展。
2、教师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主体和实践者,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投身到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去。
3、立项内容主要是探索和研究高等教育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重点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组织等各个方面,在实践中要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八、教师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考核
1、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包括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
2、考核成绩由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三项组成,成绩各占20%、40%、40%。
3、对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4、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课堂教学成绩考核70分以下者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奖励
为鼓励和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设立如下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质量奖、优秀教材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教学名师奖等,并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惩处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1、对违反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惩处,并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教学事故的认定依照《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者,视其情节、态度,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应降低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称,停止教学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九、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