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双语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农大字〔2006〕377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2004年8月)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双语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双语教学是指采用外文原版教材且外语授课时数达到课程总学时50%及以上的课程。我校双语教学中的外语指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课程(含专业外语类课程)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二 双语教学任课教师资格
第三条 具有较为深厚的英语语言功底,能流利地用英语讲授课程,指导学生用英语解答问题。
第四条 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能用英语解答,能够准确的把握课程内容和知识体系,教学效果好。对于曾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留学,并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教师,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 双语教学课程要求
第五条 双语教学应采用外文原版、影印版或自编英语教材,同时可使用中文对应教材或辅助资料。
第六条 为便于学生学习,双语教学课程教案或课件应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七条 双语教学板书、课堂讨论、作业等环节中使用外文的比例应达到50%及其以上。
第八条 双语教学课程考试应以外语命题,学生用外语完成的试题内容至少应占总答题内容的50%。
第九条 各专业应按教育部要求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其中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专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双语教学课程学时占所开课程总学时的10%。
第十条 双语教学除需要教师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外,也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因此,专业基础课的双语教学在大学二年级以后开设,专业课自大学三年级起设。
四 双语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对双语教学实行审批制,由各学院(部)负责。承担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将申请表(教学院长签字)及教学大纲(中、外文)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安排课程。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双语教学课程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课程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双语教学可在必修或选修课中开设,但针对学生外语基础和个别小语种学生的实际情况,必修课如采用双语教学,必须提供非双语教学课堂以便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 对于暂不具备双语教学条件的课程,可以采用外文教材、中文讲授、外文板书,逐步推进,分步到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有特色、符合学生实际、适应课程教学的双语教学教材,且可在教改项目立项时优先。
五 双语教学的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证学生良好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双语教学课程工作量按运用外语授课的比例进行核算。根据双语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外语授课比例在50%-80%之间,该门课程工作量乘2;外语授课比例在81%-100%之间,该门课程工作量乘3。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用外语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支持教师申报双语教学研究项目,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为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各种培训机会。
第十九条 对于质量优、效果好的双语教学课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课程建设。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